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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号案例】家政公司擅自带人上门“实习” 消费者能维权成功吗?

发布时间:2024-02-22 来源: 广东消委网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消费者巫先生近日向广东省消委会(下简称“省消委会”)投诉,称其2021年12月在深圳市一家政公司的微信小程序上购买了166次煮饭服务,共计9888元。今年4月6日,服务人员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带人到家中进行“煮菜实习”。消费者认为,在新冠疫情常态化防疫要求之下,服务人员没有出示任何健康证明就擅自带人进入家中,该行为已对其家人的健康、安全造成威胁。于是,消费者立即要求家政公司终止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的124次服务费,合计8514.67元。经交涉,家政公司客服承诺在7个工作日给予退款,随后又多次拖延退款时间。消费者遂投诉至省消委会,要求家政公司尽快退款。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诉后,省消委会立即联系家政公司客服进行核实,客服对消费者投诉的事实未予否认,表示会尽快处理消费者诉求。鉴于家政公司对退款时间一再拖延,省消委会要求其给予明确退款时间。最终,在省消委会的催促和监督下,家政公司及时帮消费者办理了退款。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该案件调解成功。

  【案例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家政公司的服务人员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带其他人员到消费者家中进行实习,此行为超出服务协议约定,已构成合同违约。且在新冠疫情常态化防疫要求下,该行为也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一定程度上威胁,消费者有权制止。另外,家政公司与消费者就解除合同事宜达成一致,也约定了具体的退款时间,家政公司理应本着契约精神如期履行退款义务,但却一直拖延,再一次违反了双方约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以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家政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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