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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紧挨电梯井 消委会调解退款退房

发布时间:2021-03-19 来源: 陕西消费者协会 作者:佚名

  房屋卧室紧挨电梯井和电井,开发商事前不告知侵权吗?近日,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消委会成功调解的一起典型案例表明,开发商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依法应当支持消费者的维权请求。

  今年1月8日,消费者杨女士在乐山市市中区某楼盘认购一套住房,支付首付款409444元。杨女士在付款后得知一间卧室挨着电梯井,另一间卧室挨着电井,仅仅一墙之隔。购房时销售人员未如实告知。1月13日,杨女士到乐山市住建局查询才得知这一情况,找售楼部要求更换房型,被告知没有房屋可换。杨女士前往乐山市市中区消委会投诉,要求退还购房的首付款。

  1月22日,市中区消委会组织杨女士和开发商代表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过大,决定择期进行第二次调解。因疫情原因,征得双方同意后,3月22日消委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对换房方案达成了部分认可,但表示需要回去考虑。随后的一个多月,消委会工作人员先后电话联系双方,了解考虑和协商的结果,消费者最终决定不考虑换房,坚持要求退还首付款。

  针对这一情况,消委会工作人员本着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多次到开发商处讲明该公司合同上存在的问题和违约的利害关系,开发商最终同意将购房首付款全部退还给消费者。收到退款后,杨女士非常满意。

  乐山市市中区消委会认为,上述纠纷中,销售人员在出售商品房时并没有将卧室挨着电梯井和电井的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认购了该套住房,并交付首付款,由此引发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因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责任在经营者,消费者的诉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原文链接:http://www.sxwq.org.cn/aldp/2020/0717/5220.html